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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9-12 11:29:56  阅读:2218次

黄山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7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黄山市跆拳道协会”,简称“黄山跆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HUANGSHAN TAEKONDO ASSOCIATION ,缩写HSTA 。

第二条 本会由黄山市奥星国际跆拳道俱乐部发起成立,是在黄山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推动黄山市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群众性体育组织。

本会是联系、团结跆拳道工作者和跆拳道爱好者的联合性群众团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群众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通过开展比赛、表演、培训、交流等各种活动,推广和普及全市跆拳道运动,发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增强全省人民体质,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黄山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探索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律,培养优秀后备人才,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全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的友谊,加强与安徽省跆拳道协会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黄山市屯溪区上塘新村57幢402

       电话 0559-2314040,1330559688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黄山市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组织参加国家、省、市跆拳道比赛;制定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举办有关跆拳道的展示活动;

(四)承办各级、各类竞赛、表演、培训、交流等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或协助实施,加强交流,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促进学术交流;

(五)开展跆拳道培训活动;

(六)开展跆拳道宣传活动;

(七)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和标志物等产权;

(八)组织评选、表彰优秀跆拳道组织和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团体可接纳全市各学校、各俱乐部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黄山市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申请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铜牌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本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等名誉头衔的授予;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由本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黄山市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并经社体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并经社体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会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荣誉顾问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对本协会负全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会事业发展,对本会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会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参与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跆拳道管理特点下设职能部门,闭会期间由会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受委托行使职权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示会、联谊交流,开展协会内评比、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向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可以恢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黄山市跆拳道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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